在完善上市公司分紅制度、鼓勵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理念的背景下,有關方面正積極研究完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可能根據投資者持股期限區別對待。財稅專家表示,對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本身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如果能根據持股期限進行調降或減免,將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的影響。
市場人士表示,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分紅規模較小,上述政策如果兌現,對市場而言短期影響不大,但從長遠看,此舉有利于鼓勵、推動公司高管股東增強分紅意愿,完善分紅制度。
消除重復征稅
股息紅利是企業在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之后分配的,如果收到股利的企業或自然人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就產生了重復征稅問題。《企業所得稅法》為避免上述問題,規定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國際上消除法律性雙重征稅的通行做法。
但對于個人的股息紅利收入并未實施上述政策。《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實際取得的收入額為納稅所得額,不得從中扣除任何費用,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5年,為配合推出股權分置改革,在參考國際經驗和我國稅制實際的基礎上,財政部、國稅總局發文降低了征稅標準,通過“股利低稅制”降低重復征稅的影響,即股息紅利所得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這與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繳企業所得稅仍有差距,目前業界對于個人股息紅利收入雙重征稅的討論依然存在,特別是在資本市場波動劇烈、股市吸引力下降的形勢下,“免征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天士力集團董事長閆希軍建議,個人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免征個人所得稅。“由于分紅率低等因素,我國個人投資者不愿意長期持有證券以享受股息紅利的回報。與國外成熟資本市場相比,我國資本市場帶有明顯的投機性。免征上述稅收將有利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根據有關部門的改革思路,免征這部分稅收與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和調節高收入的政策精神不大相符,因此可能根據投資者持股期限區別對待,對稅收進行適當減免,這既部分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影響,也有助于培養投資者長期投資理念。
推動完善分紅制度
調整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將推動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完善。財稅專家表示,由于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對保留利潤沒有征稅措施,保留利潤不會再次被課稅,而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則被重復課征。在這種情況下,擔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東將傾向于不分紅,選擇將利潤留存在企業。
目前,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中,眾多高管躋身前十大股東甚至控制人地位,股息紅利征稅的政策在相當程度上會影響這批人的股利分配決策,使其傾向于少分紅甚至不分紅,不利于推動上市公司分紅制度的完善。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人士曾撰文指出,股利雙重征稅削弱了投資者以獲得股利分紅為目標的長期持有股票的積極性,也促使上市公司不發或少發股利,刺激了股市的投機性。
有機構投資者表示,目前我國稅收政策與資本市場的發展要求不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長期投資理念的形成,使資本市場缺乏長期穩定的投資資金進入,這需要在資本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不斷改革,逐步完善。
如果根據投資者持股期限區別對待,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進行適當減免,不僅有利于增強高管股東的分紅意愿,也將鼓勵其長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高管減持行為。 記者 丁冰
潤滑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