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主辦的一個公司治理實踐研討會上,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執行副會長李小雪指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實踐中存在治理結構“形似神不似”的問題,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推廣獨立董事、監事會****實踐,是促進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方式之一。
說到獨立董事制度,在歐美等國,該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一個中心環節。但引入國內后,卻被投資者質疑為花瓶,的確有點“形似而神不似”的味道。追究獨立董事制度在國內資本市場失效的原因,與國內股市的特殊情況有關。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著嚴重的“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問題,獨立董事無論是薪酬還是聘任,都是控股大股東說了算,無法真正獨立。
要想改變這種情況,首先應該改變當前獨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方式,不要讓大股東控制這項權力。筆者建議,不妨借鑒美國的經驗,強制上市公司成立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提名;任命權方面由股東大會決定,但是只能從提名委員會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選擇任命,這樣可以從人事制度上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除了在人事制度上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之外,還需要在獨立董事行使權力的平臺上下工夫。比如,建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薪酬之類的委員會,賦予獨立董事審查、決定董事薪酬,提名董事任命等權力。有了行使權力的平臺之后,還要擴大獨立董事的權力空間,最好從法律制度上賦予獨立董事更多權限,比如允許獨立董事擁有公司的財務報表、分紅方案等重要財務材料,賦予獨立董事對被監督人員的質詢權等。同時,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中,應當對獨立董事行使權力進行詳細的規定。
此外,在獨立董事的數量上也應該借鑒海外市場的做法。在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高達62%,而國內僅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提高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可以確保對上市公司進行更有效、更嚴格的監管。
李允峰(山東高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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